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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自知情人士的消息称,中国人保集团正就入股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紧锣密鼓的洽谈,如果成行,将成为继中国平安保险集团(中国平安)后,又一个介入非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保险集团。
这种保险集团化的趋势正在加速。目前,国内已有中国人寿、中国人保、中国平安等七家保险集团,成员公司涉及产寿险、养老险、健康险、保险资产管理等保险类企业和银行、证券、信托等非保险类企业。
面对保险集团化的快速发展,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又迈出新的一步。5月13日,保监会发布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:保险集团》,要求保险集团定期编报偿付能力报告。(本报5月13日10版《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首次纳入监管》曾予报道)
近日,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副处长郭菁接受本报专访,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编报规则进行解读,详细解释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的监管思路。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,是保监会财会部专门负责制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处室。
并表监管第一步
《21世纪》:此前保监会已出台了13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,涉及产、寿险公司,各产寿险公司都会提交偿付能力报告,那么此次出台保险集团编报规则的背景是什么?
郭菁:随着我国保险企业集团化的步伐日益加快,出现了中国人寿集团、中国人保集团等大型保险集团。金融企业的集团化经营,具有规模效益、信息共享等多方面的优势,但也会产生新的风险,例如风险传递、利益冲突及组织结构复杂,缺乏透明度等。
对于一个金融集团而言,即使成员公司都满足监管要求,也会由于内部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染使集团总体丧失偿付能力。因此,金融集团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领域。而我国保险集团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在很多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。
2006年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》已提出,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(集团)公司并表监管。为了完善监管制度,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,我们研究制定了保险集团编报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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